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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四答】北京:关于办理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0-09-01 14:01:3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一、备案相关责任方都有哪些?
 
  固体废物的产生单位/个人,按要求对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进行备案负责。二是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备案材料及备案流程是怎么样的?
 
  本通告附有《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备案单位/个人下载并填写信息表,备案单位盖章,备案个人签名后。将备案表提交至海淀区苏州街67号。
 
  三、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还有什么别的相关责任?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其应对委托利用的单位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若违反此条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 出本市利用备案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固废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落实《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前,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单位或个人需下载《转移固体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见附件),如实填报固体废物名称、数量、利用情况、产生者基本信息、接受者基本信息及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备案材料提交地址:海淀区苏州街67号,联系电话:68452189。
 
  二、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本通告所指备案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转移危险废物出本市,按照《固废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执行;转移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固体废物出本市贮存、处置的,按照《固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四、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门出台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利用备案的具体规定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转移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出本市利用备案信息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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