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底至2021年1月初,被告人黄某甲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的处置资格和能力,为获利仍先后指使被告人黄某乙、马某等人,帮助被告人梁某、吕某、徐某将具有浸出毒性危险特性及反应性危险特性的3518.08吨铝灰渣,从平果市运送到隆安县城厢镇西宁村渌驮屯及都结乡林利村百念屯两处地点倾倒。经鉴定,黄某甲、黄某乙等人倾倒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遇水反应会释放出氨气。南宁市隆安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委托有关公司从上述两处倾倒点转移危险废物铝灰渣及其土地清表废物共5000余吨。经鉴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价值664.098万元。
案发后,隆安县人民政府紧急启动环境应急预案,投入财政资金508.848万元,委托专业机构全部清理、转移危险废物铝灰渣及土地清表废物,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损害扩大。
公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甲、梁某、吕某、徐某、黄某乙、马某等人刑事责任。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积极与政府、环保等部门紧密协作,依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推动各被告人在庭审前赔偿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损失,目前已赔偿将近500万元,及时有效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当天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污染行为认定、损害后果量化及量刑情节展开质证辩论。法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庭审顺利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
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旁听庭审后,对紧凑、规范的庭审过程给予肯定,认为此次庭审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彰显了司法机关对环境污染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下一步,隆安县人民法院将强化与行政机关的修复执行衔接,依法从严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措施落实到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呵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对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污染环境行为,司法机关将坚持“零容忍”态度,以司法利剑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隆安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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