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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11-08 09:53:24      来源:      浏览量:
浙江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快建立健全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体系长效运营体制机制,实现危险废物高效收运、安全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2〕66 号)、《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3 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以下简称“收运平台”)建设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环境安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小微产废单位,通常是指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不超过 20 吨的企事业单位。
收运平台,是指从事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集中贮存、转运业务的单位。
第四条(建设运营责任) 收运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建设运营、环境安全、污染防治、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第五条(监督管理责任)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和明确统一收运体系建设要求、服务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管要求,建立全省小微危废收集在线应用系统。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及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加强对收运平台日常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加强对收运平台的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收运平台环境行为进行记分式量化评估,监督收运平台执行退出机制,将收运平台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收运平台项目纳入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收运平台建设要求
 
第六条(准入要求) 收运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设区市危险废物或工业固体废物规划要求;
(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登记制度;
(三)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并与所收运贮存危险废物相适应的贮存设施、硬件设备、包装工具和运输能力;
(四)有安全评价报告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涉及环境敏感目标的,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五)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内部运营管理制度,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协议,确保危险废物最终无害化利用处置。
第七条(选址要求) 鼓励收运平台在工业园区内选址,选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以及稳定、规范、安全运营的相关要求:
(一)能够提供可使用 10 年及以上长期性稳定运营的厂房或用地,以及便利的供电、给排水、货物运输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不鼓励使用租用地或利用原厂房改建贮存仓库;
(二)用地历史应清晰,用地性质为二类以上工业用地或危险品仓储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建设项目相关用地要求;
(三)离地表水体及居民住宅等敏感目标的距离严格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执行。
第八条(贮存设施建设要求) 收运平台贮存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理规划贮存区、称重区、卸货区、办公区等收运平台功能区域;
(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与设施须严格落实《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50016)等安全性建设要求;
(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宜配套全自动货架式立体密闭仓库、全自动送风系统、全自动棚顶等自动化设施;未配套全自动货架式立体密闭仓库的,应根据危险废物危险特性及容器材质规格,合理设计分区,每个分区之间应用挡墙间隔,挡墙高度不低于墙面裙角;
(四)贮存场所面积应根据收集量及中转周期合理设计,新建收运平台贮存面积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平方米;
(五)贮存设施不得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储池、储罐;
第九条(运输车辆要求) 运输车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具有危险货物或危险废物营运资质。需配备专用防渗装备及消防器材物资,控制并防范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
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过程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基础上,社会源危险废物、固态危险废物及 5 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普通货运车辆收集运输,运输车辆应配置卫星定位系统,在驾驶室、车辆周围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第十条(污染防治设施要求) 收运平台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相关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应做好硬化及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措施。防渗漏一般宜采用环氧树脂、HDPE 膜或其他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地坪涂料,具体可参照浙江省涂料工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专用地坪涂料》(T/ZCIA12001-2020);
(二)应设置导流沟及足够容积的收集池,防止危险废物泄露引起的二次污染;
(三)涉及围堰的,围堰高度应与储罐总体积相匹配,围堰应防渗;
(四)贮存场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设置无组织废气收集及处理设施,实现微负压,卸料区应设置粉尘、挥发性废气收集设施;
(五)应配套建设门卫管理岗、称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设施要求) 收运平台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分为综合贮存库、甲、乙、丙类贮存库,设置防火墙、门、窗和防火卷帘等。须单独规划、设置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分质分类分区贮存,贮存库参照甲类仓库建设、管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属性、危险特性等,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烟感、温度热感等探测报警装置和导静电的接地装置。
危险废物标准容器的规格、材质及盛装要求应符合 GB12463 的规定,液态、浆状危险废物应选择桶、罐、箱等包装容器,钢制容器应满足 GB 12463、GB/T 325 的相关要求,塑料容器应满足 GB 18191 的相关要求;容器或包装袋非取用状态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储罐应密封良好,满足 GB 37822中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数字化自控设施建设) 收运平台应在车辆出入口、称重设备、卸货区域、贮存仓库内部和出入口、主要装置、有毒有害气体和温度探测报警装置等点位安装具备 AI 抓拍功能的在线监控视频装置,配备具备电子登记、申报功能和二维码标签打印功能的一体化智能电子磅秤。执行“浙固码”制度,按照对每一件危险废物加贴带有“浙固码”的危险废物标签及出入库扫码的原则,严格落实“有废必赋、无码不收”,实现“闭环管理、溯源倒查”。
收运平台应采取自建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或直接应用省小微危废收集在线应用系统的方式提升数治水平。
自建信息化系统的,其功能模块应具备如下与省小微危废收集在线应用系统相匹配的信息数据,并与“浙江危险废物在线”端口互联互通:
(一)小微产废单位名称、企业性质、所属区域、危废库容量等基本信息,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种类、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等信息;
(二)收运平台名称、收集能力、仓库存储能力、库存量、资质批复等行管信息,以及收集社会源危废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三)与小微产废单位签订合同基本内容、开展服务情况;
(四)使用普货车辆数量、车牌、GPS轨迹、可视化视频监控、运行速度等信息;
(五)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烟感和温度探测数据;
(六)收运平台重点点位视频监控信息;
(七)其他需要相匹配的信息数据。
应用省小微危废收集在线应用系统的,应及时、准确、动态填报如下数据信息:
(一)收集社会源危废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
(二)与小微产废单位签订合同基本内容、开展服务情况;
(三)使用普货车辆的GPS与可视化视频信息;
(四)收运平台重点点位视频监控信息;
(五)其他需要填报的信息数据。
 
第三章 收运平台运行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收集活动要求) 收运平台开展收集活动时,应与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签订协议(收集范围不得超过合作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按照“服务为主、就近解决” 的原则,收集范围应符合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要求,不允许跨设区市收集。
除为园区或特定行业设置的以外,其余收运平台收集服务对象仅限于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 20 吨以下或单种危险废物年产生量 5 吨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 吨。鼓励收运平台开展实验室废物及汽修行业废物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工作。收集工作应符合如下原则:
(一)严禁收集、贮存 HW01 医疗废物、废弃剧毒化学品(如部分 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以及长期在产废企业超期贮存、且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二)可收集但不能贮存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大多为低闪点物质,易燃易爆)、HW07 热处理含氰废物(含剧毒化学品成分)、HW14 新化学物质废物(不确定性)、HW15 爆炸性废物(爆炸或剧烈放热反应)、HW33 无机氰化物废物(含剧毒化学品成分)、HW38 有机氰化物废物(含剧毒化学品成分)、HW48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中的铝灰(遇水放热反应);
(三)收集的实验室废物,应在 2 周内及时外运委托利用处置;
对服务覆盖的产废单位,收运平台应每半年至少上门服务一次。
第十四条(转运活动要求) 转移危险废物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相关要求。按照距离最短、生态环境影响最小,避开医院、学校和居民区等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区域的原则,合理规划运输路线。
第十五条(贮存活动要求) 收运平台贮存危险废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卸货前应核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标签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运计划的相符性,入库前应将危险废物进行称重、登记,按危险废物类别、状态、相容性原则分类分区贮存,确保易产生挥发性气体的危险废物包装安全性和密封性,装卸过程严格执行 GB12463 有关技术规范;
(二)严禁对具有反应性、易燃性的危险废物进行混放、混合及开展预处理工作;
(三)收运平台最大收集贮存量不得超过贮存能力的80%;收集的危险废物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 3 个月;确需延长期限的,应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安全处置要求) 收运平台应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控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并委托其全权处置的行为,严禁非法转移、倾倒以及将危险废物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第十七条(延伸服务规定) 鼓励收运平台向产废单位提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第三方运维服务,明确收费标准,为产废单位内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预处理、申报、建章立制及落实等提供延伸服务,推动小微产废单位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
 
第四章 收运平台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出入登记检测) 收运平台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应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即“浙江危险废物在线”)实时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转运情况,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按季制定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
收运平台应配置必要的分析实验室,确保有能力开展必要的入场分析和安全测试。无能力开展的,允许依托签订协议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析实验室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入场分析和安全测试。分析检测记录应规范存档备查。
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 3 个月,确保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实时传输和共享,数据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十九条(人员培训) 收运平台应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计划,要求受训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爆炸等突发事故应对等。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 收运平台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
第二十一条(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制度) 收运平台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加强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强化隐患排查跟踪治理、逐项整改销号制度。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到人,明确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类型分析;制定预防发生意外事故的措施,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设施;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上报程序、联系方式、应对措施和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训练和应急演练。
 
第五章 收运平台申请和退出程序
 
第二十二条(申请流程) 从事收运平台经营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及审查参照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退出、终止程序) 收运平台终止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工作的,应提前 3 个月向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实施土壤环境(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若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收运平台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相关收运平台负责。
第二十四条(审查把关程序) 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收运平台终止收运工作的报告后督促属地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于 20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处理、场地调查完成后,注销其危险废物收集业务。收运平台场地实施土壤环境(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后方可再次开发利用。
因其他原因终止收运平台经营活动的,由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责成其按照以上要求执行退出程序。
若收运平台未经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允许擅自终止收运活动,所在地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禁止收运平台及其法定代表人再度从事小微收运平台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级评价) 收运平台实行综合评估等级制度,对收运平台环境行为进行记分式量化评估,评估结果纳入” 浙江危险废物在线”,由优到劣依次以绿码(评估等级优秀与良好)、黄码(评估等级合格)、红码(评估等级不合格或出现否决项之一)分档标识,并依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动态调整更新评估结果和分档标识。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 收运平台应主动并及时做好经营活动情况总结。各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对收运平台的考核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如存在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 通过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门户网站和官方“双微”等载体公告本辖区收运平台、处置单位服务能力和服务范围等信息,实时动态更新。以告知书形式在产废企业普及责任和义务,并做好回执归档备查。有效发挥”浙江危险废物在线”交易撮合功能,指导产废企业发布处置需求,督促收运平台、处置单位发布收集、处置指导价。
第二十八条(奖惩措施) 年度赋码结果作为收运平台主体建设所在地区“无废城市”建设评估依据。对成效突出的地区,在安排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时予以适当奖补。各地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基础上,积极配套相关政策,同时鼓励各地发布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指导价,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年度赋码结果,对收运平台实施如下管理政策:
(一)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为连续三年“绿码”收运平台提供优惠便利,对连续三年“绿码”的收运平台,其经营期满续证有效期为 3 年;
(二)对“黄码”收运平台按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或现场检查,对上一个持证周期出现“黄码”的收运平台,其经营期满续证有效期为 1 年;
(三)对“红码”收运平台则暂停其收运活动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不到位则终止其收运活动,依法终止其经营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 2022 年*月*日起施行。2022 年*月*日前已建成收运平台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实施细则) 各设区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附录:1.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平台评价表
2.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申请表(参考)
3.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参考)
附录 1
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平台评价表



 
附录 2
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运平台申请表
 
附录 3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公司开展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服务的审查意见
(参考模板)
**公司:
你单位《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统一收运平台申请表》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开展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的服务工作。现批复如下:
一、服务事项
单位名称:
设施地址:
服务方式:收集、贮存、转移。
服务对象:
服务规模:收集、贮存、转移**吨/年;收集、转移**吨/年(不贮存)。
废物类别:各类危险废物(不包括废弃的铅蓄电池,详见附件)。
服务范围:有效期:一年(2021 年 10 月 14 日到 2022 年10 月 13 日)。
二、工作要求
1.提高管理要求,增强服务意识。
2.畅通处置渠道,严控厂内贮存。
3.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环境安全。
4.建立完善体系,形成复制模式。
三、其他
试点期间,国家、省、市出台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管理要求,则遵照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类别及代码
**市生态环境局
20**年**月**日
 
附:
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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