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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山东: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更新时间:2020-07-13 11:15:25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具体全文如下: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鲁环发〔2020〕2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防范环境风险,巩固提高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成效,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年底,全省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显著提升。结合当前实际和工作要求,分3个层次推进。其中,2020年年底前,威海市率先实现;2021年年底前,济南、青岛、烟台、日照4市提前实现;其他市争取2022年年底前基本实现,2023年全部实现。到2025年,全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进一步优化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的环境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健全。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加强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有效衔接机制。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和《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项目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利用或处置方式、环境影响以及环境风险等进行科学评价,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对危险废物数量、种类、属性、贮存设施阐述不清,无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涉及有副产品内容的,依据其产生来源、利用和处置过程等进行鉴别,禁止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必须及时开展废物属性鉴别工作,将鉴别结论和环境管理要求纳入验收范围,在废物属性明确前应暂按危险废物从严管理。
(二)强化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涉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校核抽查比例。已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应尽快按现有危险废物法律法规和指南等要求整改。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可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开展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联合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三)加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与管理。鼓励石油开采、石化、化工、有色等产业基地、大型企业集团根据需要自行配套建设高标准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企业自建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应满足国家和省建设项目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完善自行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种类、处理处置量等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中及时填报自行利用处置记录,填报数据应与台账相一致。
 
三、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
 
(四)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源清单。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环评审批等工作,按年度建立完善市、县级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清单、拥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位清单,在此基础上,结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清单,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上述清单全部纳入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信息化智慧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各市2020年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于2020年7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之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
(五)严格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监管。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全面推行电子联单,优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手续,明确审批时限,限制跨省转移类型,为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利用提供便利。加强危险废物流向监控,建立电子档案,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处置统筹协调,认真落实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一律不再审批的要求,不得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从严审批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延期贮存期间经营单位不得收集延期贮存类别的危险废物。联合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加快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共享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企业基础信息与运输轨迹信息。
(六)加强监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在人员配备方面给予倾斜。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属地生态环境执法。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培训,2020年年底前,各市选取辖区内1—2个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危险废物培训实习基地,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的技术培训与交流;2023年年底前,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执法和固体废物管理机构人员轮训全覆盖。2020年年底前,组建省内危险废物管理专家团队,为解决我省危险废物处置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四、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七)统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从实际需求出发,优先发展具备焚烧、物化、填埋等能力的综合处置项目,鼓励发展能够补齐处置能力不足短板的项目,控制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的项目,形成适度的良性市场竞争,推动经营单位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督促各地将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污染防治基础保障设施统筹建设。对辖区内尚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
(八)推动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配合协调,全省形成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体系。2020年年底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2022年6月底前,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分布、服务人口等因素设置区域性收集、中转或处置医疗废物设施,实现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各市通过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工艺技术水平不能完全满足医疗废物处置需求的设施实施处置类别提升。各市要建立医疗废物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备选处置单位,保障突发疫情、处置设施检修等时期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九)完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加大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探索综合利用技术、提升综合利用水平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积极探索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危险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
(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深入排查整治化工园区环境风险隐患,督促落实化工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要求,提出“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具体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意见。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排查,安全清理、运输、处置历史遗留废物,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一)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以医疗废物、废酸、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铝灰等危险废物为重点,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以及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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