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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黑龙江省: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7-02 11:02:06      来源: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通知意义
 
    为深入贯彻《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和《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文件精神,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加强跨省转移监督管理,防范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二、通知内容解读
 
(一)坚决落实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文件精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文件是今后一段时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任务。从开展固体废物大排查、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活动、落实企业和地方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和建立长效机制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扎实推进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二)着力推进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贯彻落实国家九部门联合印发的《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环办固体〔2019〕3号),为了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促进蓄电池生产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以有效防控蓄电池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提高废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率为主线,完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监督管理。按照《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严禁将国外、省外的有毒有害和工业、生活垃圾转移到本省处置。从我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鼓励省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重点保障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求,减少危险废物长途运输环境风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出省的,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省生态环境厅商请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四)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我省制定了《“十三五”黑龙江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黑环发〔2018〕253号),每年采取“市级考核,省级抽查”督查考核方式,严格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完善管理体系,推进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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