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智库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带君释法|产废企业一定要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吗?
更新时间:2019-06-24 16:25:45      来源:大城小E      浏览量:
请问:产废企业一定要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吗?如果能够做到及时外运,是否可以不做贮存?
 
关于这个疑惑,小E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如下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二、建设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建设标准与要求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执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规定需要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展开环境影响分析,内容包括: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结合区域环境条件,分析危险废物贮存场选址的可行性。
 
根据危险废物产生量、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导则的要求,分析预测危险废物贮存过程中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可能造成的影响。
 
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根据《上海市2019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规定,上海市开展对危险废物收集、暂存等企业的规范化检查与考核,制定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见《方案》附件2-1) ,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需要检查、评分。
 



 
评论(0)
还可以输入140
需要登陆才可发布评论,去登录
  • 46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