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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附项目)
更新时间:2019-03-29 15:00:55      来源: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日前,江苏扬州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目标、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严格细化监督考核和全面落实保障措施7个主要方面以及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严控涉危项目准入等22项具体措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
 
扬府办发〔20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经济价值低、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不能合法处置的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不再单独列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严控涉危项目准入
 
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全市区域范围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积极引导源头减量
 
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企业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按要求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
 
三、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
 
(一)优化布局集中处置设施
 
全市建成满足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和填埋场并统筹使用,优先和重点服务于扬州市域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处理需求,保障全市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布局突出类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经认定属于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不得在化工园区之外选址建设。全市新(改、扩)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项目要遵循“就近处理、适度超前、有序竞争、统筹兼顾”的原则,明显超出扬州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的处置利用项目各地不再规划建设。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新建集中焚烧设施定位于区内配套。(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二)提升医疗废物处置水平
 
对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将部分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升级改造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提升设施运营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标准规范,新(改、扩)建焚烧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万吨/年,鼓励处置技术多元化发展,优先采用对废物种类适应性强的回转窑焚烧炉或其他技术更成熟、自动化水平高、运行更稳定的焚烧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交流,支持引进专业化运营管理团队,提升利用处置水平。(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鼓励采用国资参与、投资多元、市场化运作的建设和经营模式,引进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管理经验。鼓励大型企业和龙头企业以资金、技术、管理等优势开展兼并重组,有效整合现有处置资源。(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
 
(四)引导处置市场良性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在处置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种类、规模和剩余能力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建立竞争市场,消除价格垄断,通过竞争降低处置成本。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四、加强危险废物过程监管
 
(一)完善规范收集体系
 
加强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规范贮存,按要求推进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工作,鼓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和贮存设施。(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或经营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和渠道回收其产品使用产生的危险废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鼓励开展实验室废物、有害垃圾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贮运试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城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等要求,加大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力度,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
 
(二)加强危废转运监管
 
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将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船舶纳入日常检查内容,严控非法转运,加大对道路、水路,特别是跨境路口、收费站点、道路卡口、船闸码头的巡查力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扬州海事局)
 
加强沿江沿河沿湖重点区域的固体废物非法贮存、倾倒和填埋点排查和监管。(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加强危险废物跨省移入审查,严禁从省外移入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无机酸、废乳化液、省内不产生的危废等利用价值低、危害性大、环境风险大、次生固废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贮存、处置(焚烧、填埋和物化处置)的危险废物,从严控制省外危险废物移入我市进行综合利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三)强化规范化日常管理
 
强化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经营许可、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加强培训指导,宣传贯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和环境执法,将考核和执法情况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强化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信用办)
 
(四)推动信息化监督管理
 
加强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联单和转移轨迹、经营单位经营记录和在线工况监控、许可证和跨省转移网上审批等信息化管理。加强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管理决策的支撑。(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扩大运输电子运单和转移电子联单对接试点,实现转移运输轨迹实时在线监控,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
 
五、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
 
(一)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将危险废物监管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体系。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危险废物,以及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加强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认定、环境损害评估等司法衔接,保障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依法查处。鼓励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处置等列为有奖举报内容,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二)开展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整治
 
全面排查整治工业园区、工矿企业、废弃河道、厂房、坑塘、宕口、已征未用土地等可能存在的堆存、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等历史遗留问题。历史遗留废物的清理、运输、处置应确保安全,不发生二次污染。积极探索制度创新,鼓励企业自查自纠,对自查自纠及时有效的企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法院)
 
(三)建立部门联防联控机制
 
加强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海事等多部门联动和区域间协作,建立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调查、取缔非法窝点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扬州海事局)
 
六、严格细化监督考核
 
(一)加强信息公开
 
严格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监管源名单、危险废物行政审批结果及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应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危险废物的产生类别、数量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企业应在厂区门口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实时公布炉温、二燃室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污染物排放因子和浓度等。(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引导公众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增强法制观念和污染防治意识。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营造社会监督的良好环境。鼓励各地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2020年,有条件的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向社会开放,接受公众参观。(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文旅局、市科技局)
 
(三)强化督查问责
 
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纳入市“263”专项行动考核重点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责成作出深刻检查或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263”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人社局、市监委)
 
七、全面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等)
 
(二)强化政策保障
 
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项目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开展安全评估,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依法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机构队伍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三)强化科技支撑
 
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执行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高校、处置企业对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8日
 
扬州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提升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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