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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浙江省将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更新时间:2019-01-24 17:41:1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清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6号,以下简称《清废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快完善工业固体废物源头管控、收集转运、能力建设、存量清零、执法监管各环节的闭环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体废物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推进源头管控精细化
 
  (一)强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时,要深入分析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性质和危害特性,科学判定废物性质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场内利用处置的,要分析场内资源化、减量化措施的可行性,对其利用处置方式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对委托利用处置的,应明确贮存场所的建设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方式和去向的可行性做出分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出路难、产生量大且本地无法就近处置的项目,要从严把关审批。
 
  (二)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根据《清废行动方案》要求,鼓励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企业加强清洁生产工艺改造,或在场内开展综合利用处置,有效减少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鼓励危险废物年产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并依法对外经营。
 
  (三)全面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督促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年度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固体废物实际产生量、种类、主要污染物成分、利用处置方式可行性、企业贮存能力及贮存规范性等,核查结果报送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并作为企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等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的支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事后监管中若发现核查报告内容不实或核查结果有误的,要督促企业重新开展核查。
 
  (四)规范开展固体废物鉴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固体废物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07)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单项标准等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固体废物鉴别工作,通过鉴别方案编制论证、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鉴别报告结论可作为产生单位该物质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
 
  二、进一步推进收运过程专业化
 
  (一)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难问题。培育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根据《清废行动方案》,各地可通过经营单位在各县(市、区)设点收集、园区统一建设贮存设施、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等方式,着力解决小微产废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不及时、处置出路不通畅问题。开展经营单位在各地设立预处理点工作试点,鼓励经营单位通过自行或与第三方授权合作建设具备实验分析及预处理能力的预处理点,建立收运处一体化的工作模式。采取各县(市、区)政府统筹规划统一服务方式的,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依法实施。统一服务单位要协助指导小微产废企业开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信息系统填报等相关管理工作。
 
  (二)强化转运管理及跨省转移审批。切实强化运输过程风险防控,严控长距离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出省,危险废物中废脱硝催化剂、含铜污泥、废机油及其他省内有相应利用处置能力且富余量较大的不出省;废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盐、含汞废物及其他利用处置能力不足的不入省。对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应根据辖区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经营能力及上年实际处置情况实行分次分量核准,以保障省内危险废物的规范化利用处置。加强省内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的统筹调剂,对跨市、县转移的危险废物,严禁人为设置行政壁垒,保障跨区域合法转移和公平竞争。
 
  三、进一步推进处置能力匹配化
 
  (一)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促进工业绿色发展,督促相关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配合发展改革、经信等部门拓宽煤灰渣、冶炼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利用固体废物产出的产物,满足相应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且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危险废物鉴别系列标准或有关环境排放指标,同时有稳定合理的市场需求的,可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二)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各地要推动党委政府落实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要按照利用处置能力满足“一般固体废物不出县、危险废物不出市”的原则要求,结合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及处置能力实际,对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提出对策建议,保障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规范处置。调整优化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的建设,到2020年基本实现设区市域内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利用处置量能力相匹配,到2022年实现设区市域内主要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有较大富余。大力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探索实施燃煤电厂协同处置油泥、钢铁厂协同处置重金属污泥试点项目。
 
  (三)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整治提升行动。积极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整治,以废酸、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包装物、含重金属废物的利用处置,企业自行焚烧及集中焚烧处置,通过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进行利用处置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工艺水平落后、运行稳定性差、负荷率低等落后能力的改造淘汰步伐,实现“整顿淘汰一批、改造提升一批、规范管理一批”的目标。推动形成一批标准高、规模大、水准一流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示范项目改建扩建,在环评审批及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着力破解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邻避效应”,切实提升处置设施的清洁化、规范化水平。
 
  四、进一步推进存量清零动态化
 
  (一)提升清零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及信息化技术,建设全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动态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信息,加快对固体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处置资金实行电子化管理,实现对固体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跟踪监管。
 
  (二)压实清零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工业固体废物“动态清零”各环节工作尤其是产生者的主体责任,建立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协调机制,落实“一厂一策”分类处置方案,滚动落实存量危险废物的清零处置工作,在动态化清零的同时做到规范化清零。
 
  五、进一步推进高压严管常态化
 
  (一)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强物流、资金流的闭环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资金统一结算平台,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处置费用直接交付运输单位或个人委托其全权处置的,依法进行重点监督检查。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重点对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和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抽样审计,着力提升监管水平。加快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企业物流的出入口、贮存场所、产生(处置)设施 “三点一线”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根据《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要求,落实对工业固体废物的日常执法职责,将工业固体废物纳入“双随机”环境执法计划,配合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重拳打击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固体废物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合力构建实施严惩重罚制度体系,探索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使具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大幅提升其环境违法成本,净化行业经营环境。
 
  (三)营造高压严管社会氛围。加强固体废物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将固体废物产生数量及处置情况等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完善固体废物违法案件信访举报渠道,大力推行固体废物违法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发动群众,健全公众监督体系,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弘扬正面典型,及时公开固体废物领域典型违法犯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彰显我省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决心,营造执法高压态势,震慑环境犯罪分子,切实保障固体废物环境安全。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 戴 巍;
电 话:0571-28885051。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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