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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附工艺、附表)
更新时间:2018-01-05 17:53:01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办公室      浏览量:
日前,陕西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7〕78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县、府谷县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管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附:陕环办发〔2017〕78号(附件:管理指南).doc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危险废物管理的主体责任,规范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督管理,特制定《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监督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在分析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项目构成及主要工艺、废物产生环节与规律的基础上,明确该行业环境监督管理的要点和方法,指导企业规范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检查时参考使用。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和监督检查。

 

2. 监管依据

 

2.1  法律、法规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1.5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2016年)

2.1.6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

2.1.7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2004年)

2.1.8  《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修正本)》(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2007年)

2.1.9  《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2015年)

 

2.2    政策

 

2.2.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

2.2.2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2.2.3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18号)

2.2.4  《关于进一步规范油泥、泥浆等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0]766号)

2.2.5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2]144号)

2.2.6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

 

2.3    标准、规范

 

2.3.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

2.3.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

2.3.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

2.3.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2.3.5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及其修改单)

2.3.6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2.3.7  《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

2.3.8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

2.3.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含油污泥

 

含油污泥是指在石油生产(加工)或含油污水处理过程中,沉积于原油储罐罐底、含油污水处理过程、石油作业时原油落入土壤形成的可能造成污染的多种形态的混合物。

 

3.2  含油污泥减量化

 

含油污泥减量化主要指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对含油污泥调质、脱水等,减小含油污泥含水率及体积的措施。

 

3.3  含油污泥资源化

 

含油污泥资源化是指将含油污泥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含油污泥进行再生处理,实现再利用的技术。

 

3.4  含油污泥无害化

 

含油污泥无害化是指通过处理,彻底消除含油污泥中有害物质对环境的影响的方法。

 

3.5  含油污泥调质处理

 

含油污泥调质处理是指通过加热、加入药剂,改变含油污泥中水的存在状态,实现液、固快速分离的方法。

 

3.6  含油污泥热洗

 

含油污泥热洗是指在一定的固液比下,通过加热,使含油污泥在表面活性剂(洗油剂)的作用下,去除吸附在颗粒表面的原油,在静置、三相分离后,实现含油污泥处理的方法。

 

3.7  含油污泥热解

 

含油污泥热解又叫热解吸、催化热解,是含油污泥在缺氧条件下加热分解,使原油中的轻质组分挥发出来并回收再利用的过程。含油污泥在热解过程中转变为三相物质,即有机液体(轻组分油)、水及无机矿物质与残炭组成的固相物质。

 

3.8  含油污泥焚烧

 

含油污泥焚烧是指在高温(500-1200℃)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在缺氧或者低氧条件下,分解成气体、焦油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9  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

 

含油污泥高温热氧化是指在高温气体(700-1200℃)作用下,污泥中的固形物质与高温气体中的氧作用,形成气体及固相物质的过程。

 

3.10  含油污泥基浮选剂

 

含油污泥基浮选剂是指以含油污泥为原料,经过一定加工方式形成的可用于矿物、煤等浮选用药剂,以替代浮选剂中的柴油等。

 

3.11  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

 

含油污泥的生物处理是指含油污泥与适当的微生物菌种混合,通过微生物的降解作用实现含油污泥中油组分的分解。根据处理方法不同,生物处理技术可分为:厌氧处理、好氧处理、堆肥处理等。

 

3.12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是指经过相应处理工艺处理后最终的油泥水混合物。

 

4. 现场检查要点

 

4.1  资料检查

 

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见表1。

 

4.2    现场检查

 

4.2.1  危险废物信息一致性检查

(1)检查各项贮存设施、生产工艺、规模、污染治理措施是否与环评及批复、验收文件中一致,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检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转移联单、应急预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试运行期间的运营报告、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情况等相关资料是否完备并与企业实际运行情况一致,是否超范围、超能力经营。

(3)检查各资料中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污油的信息(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利用处置量、委托接收单位等)是否一致,经检查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做好记录。

 

4.2.2  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1)结合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对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现场检查含油污泥贮存场所、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场所、油回收罐区、主要生产设施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池的建设情况是否满足要求,防腐、防渗及三防等措施是否到位;检查废水、污油贮存场所是否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2)检查内部进出库单据,根据含油污泥、污油、废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产生量、转运周期、贮存期限等分析、判断贮存场所(设施)的能力是否满足要求。

(3)检查危险废物贮存、处理处置场所(设施)规范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图形符号分为提示图形符号和警告图形符号两种,图形符号的设置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执行。

(4)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有环境监测报告且监测频次和因子符合环评、验收文件及相关标准要求,监测结果是否出现超标并及时进行整改。如环评、验收文件未明确监测因子及频次的,污染物监测及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内容可参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执行。

 

4.2.3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检查

 

(1)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量检查

 

调阅检查时间段内含油污泥、废水、污油等转移记录,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和《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

 

依据附表1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计算公式如下:

 

C=W×(1-X1%-Y1%)/(1-X2%-Y2%)

 

公式中:W—含油污泥进料总量,t;

X1%—进料含油污泥含油率;

Y1%—进料含油污泥含水率;

X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油率;

Y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含水率。

 

计算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如与企业实际产生量相差较大时,应要求企业负责人解释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做好有关记录。

依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及附表2,核算企业利用处置量(利用处置量③=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总量C-贮存量①-转移总量②)。

 

(2)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去向检查

 

检查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测记录,企业应依据《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DB61/T1025-2016)中规定的方法对原料含油污泥每批次入库前、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每批次出库前进行检测。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用于铺设油田井场、等级公路或用作工业生产原料。

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未达到《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限值》要求的需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视情况检查最终处理处置单位

 

5. 现场检查信息汇总与反馈

 

5.1  存在问题的反馈与处理

 

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与处理处置信息不符、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达不到相关控制指标、处理量与申报量不符等问题应责令整改并提出建议与整改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

 

5.2  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和信息汇总并填写《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信息汇总表》(附表1)、《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检查结果信息汇总表》(附表2)、《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检查表》(附表3)和《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试运行日常监管信息表》(附表4)。

 

5.3  归档

 

检查结束后,对现场检查过程中的影像资料、企业提交的材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并输入企业监管档案。

本指南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现有工艺简介

 

目前,我省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采用的主要工艺有:调质处理、热洗、热解、热氧化、焚烧及制备浮选剂。上述处理处置企业在含油污泥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污泥及噪声,对废气、废水及污泥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最终剩余的废水、污泥也要有合理的去向。因此对含油污泥处理处置企业的监管环节,包括了储存、生产过程及污染处理装置、污染物去向等。

 

1. 调质减量化处理工艺

 

调质减量化处理工艺以减量化为主要目的,工艺过程主要是将含油污泥加热至一定温度,在搅拌下加入调质处理药剂并反应一定时间后,进入叠螺机(或离心机)进行固液分离,液体(油水混合物)与含油污泥储存池中的上层液体一并进入油水收集罐;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

 

1.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池,污泥提升泵,反应罐(池),加热炉(导热油炉、锅炉等),加药系统,叠螺机(或离心机),油水混合物收集罐,油水混合物输送泵,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

废水自行处置后回注时,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回注水处理流程为:来水→加药混合→絮凝沉降(或气浮)→过滤→清水收集池(罐)→外输回注。废水排入外环境时,在上述处理流程基础上,还应有微生物处理系统。

 

1.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反应罐受热后无组织外排的含烃类物质气体,加热炉烟气等。

废水:油水、固相物质分离产生的油水混合物。

危废:废编织袋(HW49)、处理后产生的污泥(HW08)等。

 

1.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加热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油水混合物送至油田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有接收协议、转移记录);自行处置时,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至油田注水站回注。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固废: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有三防措施及围堰(墙);袋装运送的含油污泥,废编织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后续利用处置(委托处置需有接收协议及转移联单)。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2. 加热—三相分离工艺

 

加热—三相分离工艺以回收含油污泥中的原油为主要目的,是含油污泥资源化处理的技术之一。工艺过程主要是将含油污泥加入相应处理药剂并用蒸汽(或者热水)直接(或者间接)加热至80-90℃后,再利用三相分离机进行三相分离,回收其中的油;分离出的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余回注;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

 

2.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污泥提升泵,加药装置,反应罐,三相分离机,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含油废水收集罐(或者收集池),油回收罐,加热炉(含导热油炉、锅炉等)。

废水处理后一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自行处置回注时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流程同调质处理工艺);废水排入外环境时,在上述处理流程基础上,还应有微生物处理系统。

 

2.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反应罐受热后无组织外排的含烃类物质气体,加热炉烟气等。

废水:油、水、固相物质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

危废:废编织袋(HW49)、处理后产生的污泥(HW08)等。

 

2.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加热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废水部分回用,剩余送至油田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有接收协议、转移记录);自行处置时,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至油田注水站回注。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固废: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油回收罐区域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有三防措施及围堰(墙);袋装运送的污泥,废编织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后续利用处置(委托处置需有接收协议及转移联单)。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3. 热洗—三相分离工艺

 

热洗—三相分离工艺以回收含油污泥中的原油、降低含油污泥中的含油率为主要目的,是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之一。工艺过程主要是在反应罐加入污泥量3-4倍体积的水(含有一定浓度的表面活性剂),再用蒸汽(或者热水)直接(或者间接)加热至80-90℃后,将含油污泥用泵提升至三相分离罐,搅拌一定时间(20-30min)后静置,回收其中的油;分离出的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余回注;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

 

3.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提升泵,反应罐,加药系统,三相分离装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废水罐(或者收集池),油回收罐,加热炉。

废水处理后一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自行处置回注时,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流程同调质处理工艺);废水排入外环境时,在上述处理流程基础上,还应有微生物处理系统。

 

3.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反应罐受热后无组织外排的含烃类物质气体,加热炉烟气等。

废水:油、水、固相物质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

危废:废编织袋(HW49)、处理后产生的污泥(HW08)等。

 

3.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加热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废水部分回用,剩余送至油田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有接收协议、转移记录);自行处置时,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至油田注水站回注。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固废: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油回收罐区域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有三防措施及围堰(墙);袋装运送的含油污泥,废编织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后续利用处置(委托处置需有接收协议及转移联单)。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4. 调质—热解处理工艺

 

调质—热解处理工艺以回收含油污泥中的原油、降低含油污泥中的含油、含水率为主要目的,是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之一。工艺过程主要是在调质处理——三相分离的基础上,含水率低于50%的含油污泥送至热解处理装置,热解产生的水、油气经冷却后回收;分离出的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余回注;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

 

4.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泵,调质反应罐,加药系统,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热解系统(包括油水冷却回收系统),废水罐(或者收集池),油回收罐,加热炉。

废水处理后一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自行处置回注时,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流程同调质处理工艺);废水排入外环境时,在上述处理流程基础上,还应有微生物处理系统。

 

4.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反应罐受热后无组织外排的含烃类物质气体,加热炉烟气,热解不凝气等。

废水:油,水、固相物质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含油污泥加热产生的气相经冷却后产生的热解系统冷凝水。

危废:废编织袋(HW49)、处理后产生的污泥(HW08)等。

 

4.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加热炉、热解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废水部分回用,剩余送至油田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有接收协议、转移记录);自行处置时,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至油田注水站回注。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固废:含油污泥贮存设施、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油回收罐区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有三防措施及围堰(墙);袋装运送的含油污泥,废编织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后续利用处置(委托处置需有接收协议及转移联单)。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5. 制备污泥基浮选剂处理工艺

 

制备污泥基浮选剂处理工艺以含油污泥的完全资源化为主要目的,是含油污泥资源化处理的技术之一。工艺过程主要是将含油污泥加入相应的物料后,进入研磨机进行研磨至一定粒度,进入产品储存罐,分装后作为矿物及煤等的浮选剂使用。

 

5.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泵,调质处理罐,加药系统,研磨机,成品罐。

 

5.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调质罐(池)受热后外排的含烃类物质气体,加热炉烟气等。

危废:废编织袋(HW49)等。

 

5.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加热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废水处置后回用于生产;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危废:废编织袋(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6. 焚烧(高温热氧化)处理工艺

 

焚烧(高温热氧化)处理工艺以含油污泥无害化为主要目的,是含油污泥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之一。工艺过程主要是在调质处理—三相分离的基础上,含水率低于50%的含油污泥送至焚烧(高温热氧化)处理装置,产生的气体经净化后排放;分离出的水处理达标后部分回用其余回注;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委托其他单位或自行处理处置。

 

6.1  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

 

处理工艺涉及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泵,调质处理罐,加药系统,减量化含油污泥调质处理场,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贮存设施,焚烧系统,气体净化处理系统(包括二燃室、急冷、换热器、旋风除尘系统、布袋除尘系统、尾气吸收塔、循环水池等)。

废水处理后一部分回用,剩余部分自行处置回注时,应有废水处理装置(处理流程调质处理工艺);废水排入外环境时,在上述处理流程基础上,还应有微生物处理系统。

 

6.2  处理处置涉及的主要产污环节

 

废气:贮存设施的无组织排放,焚烧(热氧化)外排的气体等。

废水:油、水、固相物质分离产生的含油废水。

危废:废编织袋(HW49)、处理后产生的污泥(HW08)等。

 

6.3  废物治理措施及去向

 

废气:焚烧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包括二燃室、急冷、旋风除尘系统、布袋除尘系统、尾气吸收塔等)后达标排放;加热炉废气按照环评文件要求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排放。

废水:废水部分回用,剩余送至油田联合站处理达标后回注(有接收协议、转移记录);自行处置时,处理达到油田回注水水质标准后部分回用,部分送至油田注水站回注。废水、污油贮存场所应有防腐、防渗处理,并设置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固废:含油污泥贮存设施、油罐区域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有三防措施及围堰(墙);袋装运送的含油污泥,废编织袋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处置(有委托协议);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后续利用处置(委托处置需有接收协议及转移联单)。

风险防范:主要生产设施区域、事故池、初期雨水池须做硬化及防渗处理并设置围堰(墙)及废水导排管网,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事故废水同企业生产废水一并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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