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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威海市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19-05-17 15:38:25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量:
日前,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威海市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办法》,详情如下: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实施办法
 
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支持化工生产企业搬迁入园,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化工生产企业”是指我市范围内被列入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范围的制造业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25、26大类和291中类的化工产品。“搬迁入园”是指位于省级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省级化工园区新购置土地建设新厂区的企业经营性行为。
 
三、对符合国家、省、市各类专项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优先推荐或扶持。
 
四、搬迁入园项目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对于重大项目,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商务等部门共同研究认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
 
五、对符合条件的搬迁入园项目,按设备投入额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六、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对符合搬迁入园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
 
七、加大土地政策支持,搬迁入园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当地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用地问题,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
 
八、加强银企对接合作,引导各类资金支持搬迁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创新金融产品,降低融资门槛,简化手续,提高办贷效率。进一步优化科技支行和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机制,增强对具备发展潜力的搬迁入园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九、为搬迁入园项目提供用电支持。搬迁入园企业用电容量不变且原供配电设施经供电公司验收达到入网标准的,企业可将原供配电设施直接搬迁至园区内继续使用。搬迁后接入供电线路时,结合电网实际情况为企业提供便利。
 
十、根据搬迁项目用地实际,帮助搬迁企业解决启动资金难题。搬迁入园企业在省级化工园区内的新项目开工建设,且原厂区土地由当地政府收储的,“转出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以不低于土地使用权收购价30%的首期付款作为搬迁企业的启动资金。
 
十一、鼓励搬迁入园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对在土地收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时或提前交地(净地)的企业,由企业“转出地”区市政府、开发区管委一次性给予适当奖励。
 
十二、省级化工园区要进一步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增强应急保障、污水处理等方面能力建设,切实满足搬迁入园项目建设实际需求。
 
十三、企业在搬迁入园后应停止原厂区化工领域生产经营。
 
十四、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搬迁入园任务的企业。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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