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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更新时间:2019-05-15 14:44:24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环保厅      浏览量: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危险废物鉴定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有关要求,为推进我区危险废物鉴定能力建设,规范鉴别行为,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程序(试行)
 
随着我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逐步深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的鉴定需求日益迫切。根据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的要求,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背景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危险特性鉴别作为名录判定的补充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积极引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规范危险特性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判定合理性,对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指导,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原则,规范危险废物鉴定流程,为环境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区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及鉴别机构的管理。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判定为危险废物的,则无需鉴别。试行阶段主要开展自治区内各级环保部门、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定工作。
 
工业企业对本单位产生物品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技术机构进行鉴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环保有关法规和标准责成工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
 
三、鉴定相关机构与职责
 
(一)委托方。是指向鉴别机构提出委托鉴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产废单位、处置单位、其他单位、个人。
(二)鉴别机构,是指通过计量认证的具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
 
四、鉴定流程
 
(一)工作委托
 
委托方向鉴别机构提交危险废物鉴定所需要的书面材料,材料包括:
 
1.委托方(包括企业和个人)向有危险废物特性鉴别资质的单位委托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工作合同。
 
2.受托方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确定该项目样品鉴别方案。
 
(二)鉴别方案编制
 
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附件1),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2.危险废物属性初筛。被鉴别物属固体废物的,鉴别机构应确定被鉴别物是否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经对照《名录》,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无“*”号标注的,则属于危险废物;被鉴别物列入《名录》且属于有“*”号标注的,初步认为无危险特征可能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确认;被鉴别物虽未列入《名录》但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被鉴别物未列入《名录》的,且经综合分析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则不属于危险废物。
 
3.危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 -2007)的规定,确定被鉴别物危险特性检测的项目、检测方法和样品采集要求。通常情况下,检测项目应当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可以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鉴别机构应当在鉴别方案中,逐项说明检测项目筛选和排除依据。
 
(三)鉴别方案论证
 
设区的市级(含直管县)环境保护局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鉴别机构编制的工作方案进行技术论证,参与论证的应包括环境管理、分析测试和行业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和人员。根据论证意见,将完善后的方案作为最终鉴别工作方案。
 
(四)采样和分析
 
1.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明确点位、样品、数量等相关内容。
 
2.将样品带回实验室,开展样品危险特性属性鉴别,危险废物属性鉴别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危险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 -2007)执行。
 
3.当无法确定固体废物是否存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危险特性或毒性物质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检测。
 
A、反应性、易燃性、腐蚀性检测;
B、浸出毒性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C、浸出毒性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D、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无机物质项目的检测;
E、毒性物质含量鉴别项目中有机物质项目的检查;
F、急性毒性鉴别项目的检测。
 
4.鉴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鉴别方案,对被鉴别物进行采样和检测,以确定其危险特性。鉴别机构不具备相应认证资质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采样和检测。被鉴别物的样品不得由委托方送样。样品检测应当使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规定的方法。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检测报告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报告应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保证与鉴别方案的一致性。鉴别过程中可以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必要时应出具署名的专家意见。
 
(五)结果判定
 
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5085.7-2007),判定样品是否为危险废物。
 
(六)编写报告
 
鉴别报告编制(附件2)。鉴别机构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报告中应有鉴别机构名称、完成时间,以及编写、审核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七)结束工作
 
1.从正式委托工作到鉴别报告编写完成,要求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鉴别机构将盖章的报告送交委托方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及时将鉴别报告送交委托方,并保留备份报告存档。
 
3.鉴别实验完成后鉴别机构应保留剩余样品至少一年。
 
(八)重新鉴别
 
1.对同一来源固体废物,鉴别工作完成后,如果委托方对鉴别结果不满意并要求同一鉴别机构重新鉴别时,该鉴别机构原则上不接受重新鉴别委托。
 
2.委托方可在第一次鉴别完成后的三十天内再委托其他鉴别机构进行鉴别,并由委托方再支付鉴别费用。
 
(九)监督管理
 
1.如果不同鉴别机构对同一来源固体废物得出相反的鉴别结论,或者对鉴别结果存在严重分歧的,委托方可请求国家级危险废物鉴别机构进行检测和判定,相关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2.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全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加强对所辖县(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管理,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鉴别程序不规范的行为。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实施鉴别报告备案工作,监督委托方按鉴别结论落实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对鉴别结论存在重大错误的,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可要求委托方重新鉴别,并对责任者予以通报。我厅将不定期抽查并通报各地鉴别工作情况。
 
3.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危险废物鉴别的档案管理制度,并于每年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鉴别工作情况上报我厅(具体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一)本工作程序解释权归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环保厅。
 
(二)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
2.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
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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