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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江苏省: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监管
更新时间:2019-02-11 16:42:33      来源: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浏览量:
 
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环保局、城管局、建设局、水务局,江苏海事局各分支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文件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苏政传发〔2016〕168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打击和遏制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苏政传发〔2018〕97 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运输环节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规划函〔2018〕372 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监管联动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环保、住建(城管)等多部门联动监管,重点加强对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环节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运输固体废物的行为,构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保障全省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要求
 
本意见所指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等。
 
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加强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环节的监管,加强固体废物运输船舶日常检查,严控固体废物水上非法转运,对船闸、码头等重点区域加强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加强对非法倾倒、转移、偷埋、处置固体废物犯罪行为的侦查侦办。
 
环保部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负责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
 
城管部门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受地有关转运手续的核实工作;住建(水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
 
通过水路运输固体废物的托运单位及承运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固体废物运输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环节可追踪溯源和防止污染环境。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贮存或处置以及转移危险废物的,要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持有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签订的合同并能提供接收单位具备处理能力的证明文件。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要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要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
 
三、加强固体废物水上运输安全监管
 
(一)严把资质审核关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水路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监管,明确要求承运单位、码头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船舶具备有效的适装证书。
 
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要明确要求船员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明确要求运输危险废物船舶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审批,督促承运单位按相关规定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制度)。
 
环保部门严把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关,涉及转移危险废物或者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
 
(二)强化现场监督检查
 
1.加强巡航检查。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应加强对水上运输、转移固体废物船舶的巡航检查,重点加大对省界、市界航道、通江口门、船闸、装卸作业码头、水上移动加油站点水域的巡航频率和检查力度,并做好台账记录。对异常封舱或者货物存在异味的船舶可实施检查,检查其是否按规定实施了船舶进出港报告,是否具备船舶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所属水路运输单位是否取得运输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从事运输。
 
2.加强过闸船舶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过闸固体废物运输船舶检查力度,检查过闸船舶是否谎报、瞒报运输固体废物。
 
3.加强码头的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大港口码头的检查力度,检查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固体废物贮存、装卸、驳运等经营活动。
 
(三)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充分利用群众举报、巡航、排查移交等渠道,及时发现情报线索。相关部门在接到有关水上非法运输固体废物的举报后,应
该对水上非法运输固体废物的船舶进行检查、核实。
 
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对持有合法手续的固体废物运输船舶,应当加强对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的监管工作;对涉嫌非法水路运输固体废物的船舶,可要求船舶停靠指定地点接受进一步检查,并根据船舶载运固体废物的性质及时通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推荐格式见附件 1),相关部门接到交通运输或海事部门通报后,应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进行核实,并在 24 小时内反馈货物信息,24 小时内无法反馈准确货物信息的,应与交通运输或海事部门沟通,确定反馈时间:疑似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应及时通报当地住建(城管)部门予以鉴定,涉及非法运输的分别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共同做好后续运输监管工作;疑似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或不能确定固体废物性质的应及时通报当地环保部门协同调查。发现船舶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交通运输和海事部门除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应及时通报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并协助调查。
 
交通运输部门可对疑似非法运输固体废物的船舶暂缓办理过闸手续或暂停装卸作业,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过境固体废物运输船舶协查工作,接到通报后,对协查船舶不予过闸登记,待相关部门处理后方可办理过闸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商机制
 
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环保和住建(城管)部门应建立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管理定期会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经验及时改进工作,形成多方联动、协同共享、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地根据部门设置实际情况应指定对接人负责具体联系工作,并标注联系传真(省级对接人联系方式见附件 2)。
 
(二)加强执法协作
 
各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并保障运行经费,实现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开展,共同做好固体废物水上运输监管工作,执法过程中发现固体废物处理涉嫌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进行侦办。
 
(三)强化信息管理
 
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环保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大宣传力度
 
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通过网络媒体、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固体废物水上运输污染防治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使固体废物运输单位和广大船员知晓违法运输和倾倒固体废物的危害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自觉抵制非法运输固体废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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