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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18-11-20 16:23:10      来源:烟台市人民政府      浏览量:
日前,烟台市政府发布了《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细则》提出,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利用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详情如下:
 
 
烟台市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字〔2018〕166号),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突出“源头控制、安全处置、防范风险”三个环节,加快我市纳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推进,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管理,全面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努力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目标。
 
到2020年,全市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利用处置能力与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和数量基本匹配,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基本实现全市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2018年、2019年、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分别不低于85%、87%、9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危险废物源头控制。按照《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2016年版)》要求,引导企业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促进企业从源头削减或避免危险废物产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落实,以下任务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落实,不再列出)对以危险废物为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危险废物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的方案。对辖区内危险废物长期贮存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置的县市区,在相关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前,不予批准产生相关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低于当年目标值的县市区,下一年度不予批准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市环保局牵头)不断加强医疗废物源头管理,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过程中的防护管理。(市卫生计生委牵头)针对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电镀污泥、废铅酸蓄电池、铬渣、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的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处理单位应优先采用列入《2017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领域)》的污染控制技术。(市环保局牵头)
 
(二)着力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1.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一是做好中央环保督查向我省反馈的“长期贮存危险废物”问题的整改(涉及我市危险废物贮存量超过100吨企业30家)。对目前尚未完成整改的16家企业(莱州市4家、烟台开发区3家,龙口市、招远市各2家,牟平区、福山区、蓬莱市、海阳市、莱阳市各1家),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处置利用计划推进整改工作,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二是排查辖区内新产生危险废物情况(重点关注中央环保督查涉及到的30家企业的新贮存情况),督促企业及时利用处置,最大程度减少形成新的贮存。通过强化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日常执法检查等,全面掌握辖区危险废物贮存情况,建立管理台账,督促有关企业加快清理进度。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市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等4类企业,要根据贮存条件、危险废物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对于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督促其倒排工期计划,按要求完善贮存场所,抓紧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防范环境风险。到2018年底,所有含氰尾渣、电解铝槽大修渣等得到规范贮存。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到2019年底,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牵头)
 
2.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优化危险废物处置能力配置,合理布局集中处置设施。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鼓励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对其他类别危险废物,以优化现有利用处置能力、匹配烟台市产废规模为主,原则上不建设与我市产生的危险废物无关或以外地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支持其他有条件的化工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大型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鼓励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设施,并提供对外经营服务。(市环保局牵头)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组织各县市区根据辖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和处置需求,按时完成我市纳入山东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调整与优化。对列入规划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通报,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招远市、莱州市、牟平区、蓬莱市、海阳市要加快推进黄金冶炼含氰尾渣利用处置项目建设;鼓励含氰尾渣产生及处置利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研究开发、引进先进技术拓展利用处置渠道增大利用处置能力;对确实无利用价值或技术上无法实现利用的,有关县市区应对其进行无害化处置;含氰尾渣的利用或最终处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鼓励园区内企业间循环利用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运行渠道,形成企业间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协作链网,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
 
(三)推进医疗废物城乡一体化处置。
 
1.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市卫生计生委、市环保局牵头)强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监管,促进处置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环保局牵头)长岛县距离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较远且运输不便,要依托县人民医院妥善处置全县医疗废物。结合我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运行负荷达到75%的情况,加强处置能力储备和预案管理,形成覆盖城乡、满足需求、持续稳定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长岛县政府、烟台开发区管委负责)
 
2.完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建立城乡一体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分类管理、专用包装、集中贮存要求,加强收集、转运设施设备配套,因地制宜推行以处置企业为主体的农村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作模式,到2020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全面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的处置费纳入医疗服务成本,减轻医疗机构尤其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担。(市物价局牵头)
 
(四)持续强化进口固体废物管理。
 
1.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70号),严格按照国家调整的《进口固体废物管理目录》分批分类禁止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从严控制进口废物数量,2019年底前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强化进口固体废物原料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严防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废物原料入境。持续开展打击固体废物走私专项行动,对发现的“洋垃圾”,坚决予以退运、销毁或无害化处置。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严格固体废物进口和后续监管,对无牌无照、非法经营、储存“洋垃圾”的店铺和窝点,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非法转让许可证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撤销进口许可证。(烟台海关、市环保局牵头)
 
2.强化进口废物加工利用监管。开展对进口加工利用企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倒卖、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始终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加强对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的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等情况的现场检查,严格立案查处有关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五)提升危险废物处置全过程监管能力。
 
1.完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推动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专业化、规模化,鼓励危险废物综合性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络、贮存设施。加强涉重金属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鼓励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酸蓄电池、废弃荧光灯、废镍镉电池等回收网络,支持分类回收处理。建立机动车拆解维修、检测实验室等特种行业危险废物收集、转运体系。(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全国固废管理信息系统”在我市的应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健全完善该系统及建立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信息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最终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等信息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改造力度,采用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提高现有设施的处置运营水平。建立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
 
3.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针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利用处置设施运行状况及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等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对发现的非固废问题及时移交相应管理部门、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围绕提升涉危险废物企业管理水平,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实行省、市、县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县级环保部门对辖区内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对县级环保部门进行评估,对产废单位抽查评估,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评估。市级环保部门每年3月底前公开上一年度评估结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视情况采取通报表扬、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等措施,督促各县市区、各部门压实监管责任。(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县市区、到年度、到行业、到企业。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从严从速从实整改。市环保局要对本方案的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上报,并通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
 
(二)加大投入力度。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的原则,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大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的投入。充分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适时修订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积极落实国家、省对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费的优惠政策。(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危害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事故预警与应急、信息数据库建设等方面支持力度,逐步健全危险废物管理精、细、准的工作格局。积极引导协调高校、处置企业的科研资源,推进处置难度较大的危险废物技术研究。鼓励危险废物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强化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和装备保障能力。(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
 
(四)严格环境监管。完善监管手段,健全监管模式,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环境监管措施,严防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监管,严格把控危险废物跨省处置。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定期公布结果,不断提高环境监管水平。加强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勤联动,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利用、处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打击危险废物犯罪长效机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组织、监督有关企业、单位做好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平台开展危险废物普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危险废物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意识。广泛宣传“12369”环保热线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网络。(市环保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评估。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本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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