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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07-23 15:22:32      来源:广东省环保厅      浏览量:
       广东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到2018年底,建立部门联动、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摸清全省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培育一批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的维修和拆解企业,查处一批非法倒卖、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形成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收集处置能力得到有效保障,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监管。依法开展危险废物运输行业执法检查,将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纳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载货与运单的一致性抽查,严格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核查,严厉查处违法从事危险废物运输行为,切实规范道路危险废物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发现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会同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商务厅等单位编制了《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8月1日。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方式:
 
传真:020-87531459
 
邮箱:swmd@gdepb.gov.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
 
邮编:510630
 
附件: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业户(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以下简称“拆解企业”)环境保护意识不强、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未依法申报和未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现象普遍。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有效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保大会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要求,着力解决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问题,全面落实企业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健全危险废物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手段,促进行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规范管理,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到2018年底,建立部门联动、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监管机制,摸清全省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重点监管单位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培育一批危险废物管理规范的维修和拆解企业,查处一批非法倒卖、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形成一套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到2020年底,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收集处置能力得到有效保障,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二、切实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理。维修单位和拆解企业应严格贯彻落实危险废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依法对其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法人(主要经营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对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管理负总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日常检查。
 
2、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每年3月1日前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网址:https://app.gdep.gov.cn/gdgfqy)上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网上报备工作(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制定要求详见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
 
3、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台账须详细记录各类危险废物相关的原材料、配件等的购置数量,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暂存量、委托处置去向及处置数量,以及废物出入库时间、经手人、接收单位信息(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在省平台上登记月度汇总信息。危险废物管理台帐记录要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相互佐证,并至少保留三年。
 
4、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设施。机动车维修现场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做防渗漏处理,并配备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危险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分区贮存,严禁随意贮存、堆放、倾倒、抛洒,污染环境。危险废物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标牌。(具体可参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规范危险废物转移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分类并交由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转移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委托运输危险废物或办理运输交接手续时,应详细核实运输单位、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的资质,并根据废物特性,选择运输工具;若承运企业、车辆、人员不具备相应危险货物专业运输资质,应立即向当地环保和交通部门报告;应详细核实经营单位资质,严禁委托不具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处置。
 
6、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和报备。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危害性、突发事故的防护措施等。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二)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管理。
 
1、规范运输资质。运输单位要依法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获得危险废物的运输资质;运输单位应按照承运废物特性,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强化车辆动态跟踪,严格落实对运输车辆实施实时动态监控的主体责任;运输车辆要设置规范的车辆标志,安装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设备,与交通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全程监控交接与运输情况。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由运输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培训,了解掌握危险废物知识、事故应对技能及相关管理制度。
 
2、加强交接管理。在废物交接环节,运输单位应按相应资质承运危废种类,并通过交通部门的行业监测平台形成托运人运单记录。运输过程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规范交接登记和装运过程,严防运输途中抛冒滴漏,不得将危废交由无资质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利用处置经营单位在接收时,要查验核对电子运单信息,查验转移联单的废物类别、数量等,不得接受非法委托。
 
(三)规范危险废物经营管理。从事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和处置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类别危险废物经营资质,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健全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接收处置台帐;正常运行处理处置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严禁擅自超许可规模、超经营范围、不按许可证规定要求等行为收集处置危险废物。
 
三、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维修行业和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维修行业和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1、严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和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审核与管理。依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汽车维修行业开业条件》等有关规定,严格维修单位的开业条件审查,对未设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形不予受理。
 
2、切实加强日常监管。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机动车维修人员、道路危险废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安全应急培训,要将危险废物管理规范和运输安全的相关要求纳入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责任意识和业务水平。按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完善考核制度,将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纳入维修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对危险废物管理不到位的维修单位要加大扣分力度或降低考核等级,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3、强化部门联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维修行业联合执法检查,对存在环境问题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要依法取消其机动车维修资质;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4、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监管。依法开展危险废物运输行业执法检查,将危险废物道路运输活动纳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载货与运单的一致性抽查,严格危险废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资质核查,严厉查处违法从事危险废物运输行为,切实规范道路危险废物运输市场秩序,维护道路危险废物运输的安全稳定。发现擅自倾倒遗弃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送至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指定处置单位等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二)机动车拆解行业主管部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作为拆解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拆解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1、严格拆解企业资质审核与管理。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拆解企业资格,对未设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未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依法不予许可认定。
 
2、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和《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规范、绿色拆解。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拆解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环保培训,并将危险废物分类贮存和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培训内容。
 
3、强化部门联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拆解行业联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在回收站点违法拆解报废机动车的行为,严厉打击露天拆解的行为。发现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分类不准确、标志标识不完善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未依法设立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要依法取消其拆解资格;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涉及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公安部门。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职责。
 
1、加大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侦办力度。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商务、交通、环保部门发现的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公安部门要及时审查,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执法,必要时提前介入,给予办案指导。
 
2、强化部门联动。将涉嫌非法转移、运输危险废物及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并与危险废物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享相关信息。
 
3、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入城区的管理要求,明确可行的运输路线、收运区域、禁行时段,方便运输者在工作时间为产废者提供上门收集运输服务。
 
(四)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
 
1、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将辖区内维修单位和拆解企业纳入日常环境监管范围,随机开展现场抽查检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对于不按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标识、不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对于发现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程序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2、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辖区内维修单位和拆解企业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年度考核,参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抽查考核,考核结果及时依法通报。
 
3、强化部门联动。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整治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时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协助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联防联控,加快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及危险货物电子运单系统对接,尽快实现信息共享。牵头建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
 
4、探索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管理。按照“疏堵结合、试点突破、区域管控、全程监管”原则,开展机动车维修和拆解行业等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管理试点,破解当前行业危险废物量小分散、合法收集难、规范处置成本高、非法转移处置的困局,切实规范点多、量小、面广的危险废物收集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可在摸清辖区行业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本地需求,确定参加试点的企业数,并向社会公布试点单位名单。首次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试点期满后经评估可延长期限。试点单位的贮存转运设施所在地应在工业园区内,服务范围为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企业。试点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由市、县(区)环保部门负责。试点单位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消防等有关手续,并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具备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具、运输车辆等,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管理计划,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有与处置利用单位签订的接收意向书或协议书,有对危险废物从接收、转移、贮存到转运的全过程的连续视频监控系统等条件,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许可条件准备申请材料,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许可证申请。经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满足许可条件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向试点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信息。
 
四、健全体制机制
 
(一)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各地市交通运输和商务部门应分别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危险废物排查和整治工作方案,联合开展环境整治和专项执法检查,摸清行业现状,规范行业危险废物管理。行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的摸底排查及行业整治工作应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各地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12月20日前分别将相关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厅和商务厅。
 
(二)创新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维修行业和拆解行业经营资质管理和行业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创建信息共享机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重点推进危险废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系统,并尽快实现与环保部门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系统的对接,切实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环节的监管,提升危险废物道路运输行业动态监控水平,保障运输安全。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级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和商务主管部门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和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切实深化行业危险废物从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的长效监管机制。鼓励各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督,共同推动行业危险废物的规范收集、运输和处置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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