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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十三五”朝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8-07-23 09:38:10      来源:朝阳市环保局      浏览量:
《“十三五”朝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十三五”朝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环函〔2018〕48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17〕4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市环保局组织制定了《“十三五”朝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谭钰
 
联系电话:15642281350
 
传真:0421-2613523
 
朝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8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十三五”朝阳市危险废物规范化
 
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十三五”辽宁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辽环函〔2017〕418号)要求,进一步落实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责任,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利用单位)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应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持续推动企业落实处理危险废物的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
 
(二)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合理设立指标体系,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能力保障等工作的组织领导、方案编制、责任落实、能力建设、工作成效等事项。
 
(三)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市环保局对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督查考核,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进行抽查考核;县(市)区环保局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四)突出考核重点。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按年度制定考核工作计划,突出考核处置利用单位和重点产废单位,同时通过考核核实其他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五)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除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进行年度统一的检查考核外,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要求,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融入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中,将环保执法部门对企业危险废物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检查考核评分。
 
二、考核方式
 
(一)市级考核。市环保局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以下简称《评级指标》,见附1)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县(市)区环保局进行督查考核,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进行抽查考核。
 
(二)县级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进行检查考核。
 
考核和检查要填写《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见附2)。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社会服务或者专家审核等方式,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三、考核要求
 
(一)市级考核
 
市环保局在督查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的同时,考核全市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单位,抽查重点产废单位不少于10家,其他产废单位不少于10家。
 
(二)县级考核
 
1.处置利用单位:全部进行考核。
 
2.重点产废单位:全部进行考核。
 
3.其他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20家。若其他产废单位总数不足2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4.考核企业数量不足最低要求的80%,直接判定考核等级为C。
 
(三)重点考核产废单位的选取
 
重点产废单位包括:
 
1.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超过(含)10吨的企业;涉危险废物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涉危险废物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长期贮存不及时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2.下列行业中的企业:钢铁、陶瓷、医疗废物、机动车维修等重点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
 
对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废单位,在本年度要增加考核。
 
四、考核方式
 
(一)市环保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对照《评级指标》,对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打分。
 
(二)通过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对企业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五、考核安排
 
市环保局于每年9月起,对各县(市)区进行统一督查考核。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及时总结本年度规范化管理及考核情况(要求见附3),并制定下年度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或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上述两项材料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每年12月10日前,将我市当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情况报省环保厅。
 
六、考核结果应用
 
(一)按国家要求,市环保局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纳入对县(市)区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情况对县(市)区环保局进行打分。每年3月31日前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公开上年度督查考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于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违法问题查处不到位的地区,市环保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于考核中发现的存在问题企业,县(市)区环保局要督促整改,限期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整改要求和落实情况应信息公开;对企业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打分不达标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记入企业环保信用档案。
 
附件:1.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2.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
 
3.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附件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年度
工作总结要求
 
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和自评打分情况,包括督查考核范围和内容、部门和岗位职责分工情况、主要工作过程、时间进度、完成情况等;
 
二、危险废物环境无害化处置推进情况,包括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和处置能力保障情况;
 
三、产废单位和处置利用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情况和违法企业惩罚情况等;
 
四、取得的主要经验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建议;
 
六、附件:被抽查单位基本情况记录表(附2),不达标和基本达标企业规范化管理考核结果汇总表,不达标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建议予以联合惩戒的有关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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