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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更新时间:2018-09-11 09:48:36      来源:工信部      浏览量: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已经印发,《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八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目录》共包含六大类工业固体废物,详情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8年 第26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现予公告。
 
附件: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2.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1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八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制度,实行统一的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发布目录。通过目录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目录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产品、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产品目录的实施情况等适时调整目录。
 
第十条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目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应根据本区域工业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严格评价机构推荐程序,合理确定评价机构数量,并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依据本办法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布的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成立由行业有关专家组成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过程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目录调整建议,对相关标准制订、信息统计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第十六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证明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八)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二十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三十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五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建立统一的省级信息管理系统,并逐步接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管理系统。按季度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汇总,自季度终了三十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备注:
1.目录中涉及的概念和定义:
①工业固体废物,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②煤矸石,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固体废物。
③尾矿,指矿石磨细、选取有价组分后排出的固体废物。
④冶炼渣,指在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高炉渣、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有色金属及其它金属冶炼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
⑤粉煤灰,指在燃煤锅炉和窑炉的烟道中对烟气进行收尘处理所收捕的细粒状固体废物。
⑥炉渣,指从燃煤锅炉和窑炉炉底排出的固体废物。
⑦工业副产石膏,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以二水硫酸钙或其它硫酸钙类物质为主要成分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脱硫石膏、磷石膏、氟石膏、钛石膏、柠檬酸石膏、废石膏模、废石膏制品等。
⑧赤泥,指制铝工业提取氧化铝时排出的固体废物。
⑨废石,指非煤矿山在开拓和采矿、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⑩化工废渣,指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和泥浆状废物,包括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的产品、不能出售的副产品、反应釜底料、滤饼渣、废催化剂等,如硫酸渣、碱渣(白泥)、电石渣、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磷肥渣、硫磺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等。
2.表中“综合利用技术条件和要求”中列出的为综合利用产品应符合的相应国家、行业标准;没有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符合相应的地方、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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