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登录     |     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产业新闻
省生态环境厅固废与重金属管理处负责人就固废数据共享等问题答记者问
更新时间:2019-04-18 15:42:59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南方日报记者:《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条这里讲到要加强信息共享,平台纳入省政府建设。我想问一下您,在固废数据共享这一块,未来要推进那些工作?
 
吕凤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固体废物信息网络建设,已安排一部分资金开展信息网络建设,我们正在对目前的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升级改造;同时我厅将跟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合作,建立协作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包括危险转移车辆数据等信息共享,对此我们正在沟通协调,积极推进。
 
深圳商报记者: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请问广东这项工作进展如何?
 
吕凤林:我省积极响应国家的要求,省里面向各市发文,希望能够参与“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已有深圳、东莞、梅州等地级市以及县级市信宜提出了申请。是否会列入试点,最终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无废城市”是一种先进的城市管理理念,最终实现废物产生量最小、资源化利用充分、处置安全的目标。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建设,按照经济绿色化发展,高质量发展的理念去推进城市管理和发展。
 
广东卫视记者:请问广东省之前有没有出台过类似固废污染防治这样的条例,这个条例跟以前有没有什么不一样?出台或修改背景如何?
 
吕风林:原《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于2004年5月1号实施的,中间有几次修订。原来的条例是40条,现在新修订的条例是54条。现在的条例跟原来的条例修订内容做了大幅度的改变,一是取消了原条例有关严控废物和高危废物的规定;二是确定了电子联单的法律地位;三是明确信息化管理要求;四是明确了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原条例比较含糊,垃圾处理、废物运输管理等涉及城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要强化这个方面的责任意识,而且在每个环节都有具体的规定。 
 
刘彩霞:刚才记者朋友提到关于的条例修订的背景,那么我在这给大家介绍一下,那么我认为我们的修订背景有三个方面:一是污染条例是2004年发布的,条例实施十几年来,国家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都作了修改,条例的相关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亟需按照上位法精神进行修订;二是条例已实施多年,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们固废管理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例如城镇污水厂污泥和废弃电子电器等处理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而原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必须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三是新行势的要求,十九大的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固体废物和垃圾的处置,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条例的修订是回应中央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必然要求;同时近年来我省也发生了一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案件,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所以我们在修订的时候需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新管理的需要,践行“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固废条例修订针对当前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严重不足,非法转移倾倒现象屡禁不止,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等问题,提出了有效解决途径。固废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有以下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主体职责。大家都知道固废领域涉及的范围比较大,牵涉职能部门比较多,为什么我们会出现这么多的固废的问题,因为的没有形成一张监管网,在条例中厘清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比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能;另一方面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于固废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所以在条例里面,突出产废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其相关权利义务。二是压实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责任。固体废物处置能力的不足,既有历史欠账的问题,又有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根据实际的管理,需要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共同推进,我们就明确把这个处置建设责任的问题,压实在地方政府,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必须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同时协调解决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用地、审批、和资金等问题。同时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三是加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的惩处。最近发生较多的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案件,条例强化了固体废物转移处置的管理,明确对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的全过程管理要求。
 
评论(0)
还可以输入140
需要登陆才可发布评论,去登录
  • 46危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