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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知】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如何处罚?
更新时间:2019-03-15 11:16:13      来源: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      浏览量:
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鼎环罚字[2019]2号
 
朱怀平:
 
身份证号码:43072119711203****
 
住 址:湖南省安乡县陈家咀镇联成村04017号
 
经营地址:鼎城区红云街道德安社区运达巷1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群众投诉,2019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丁守华、陈谋东对红云街道德安社区运达巷18号朱怀平废铅酸电池收集贮存点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朱怀平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废铅酸电池[《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代码为HW49(900-044-49)]收集贮存经营活动。现场可见其租用的民房一楼大厅内有约1.5吨废铅酸电池集中堆存。2016年5月至今约两年半时间,共计收集废铅酸电池50余吨,以单价8000元/吨转移给湖南冉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每顿盈利100元,共计盈利5000余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我局2019年1月9日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鼎环责改字[2019]1号),有送达回执为证。
 
我局又于2019年2月 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鼎环罚告字[2019]2号)和《送达回证》(常鼎环罚告送[2019]2号)为证。你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书,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局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小组根据你实情,对预处罚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伍仟元整。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户。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鼎城支行
 
户名:常德市鼎城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538901040006009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 立     联系电话:0736-7376190
 
地址:鼎城区玉霞街道办迎宾社区花溪路521号
 
常德市鼎城区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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