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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知】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更新时间:2024-02-28 09:49:19      来源:安全评价部      浏览量:
近日,安全评价部专家群内技术人员与安评刘工探讨问题:现阶段,很多安评报告将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简单定性为丙类,这种方式是否合规?
安评刘工将有关依据列示如下,供粉丝朋友阅读交流。
依据《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第6.1条,危险废物贮存可分为产生单位内部贮存、中转贮存及集中性贮存。所对应的贮存设施分别为: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用于暂时贮存的设施;拥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用于临时贮存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的设施;以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配置的贮存设施。
依据《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42-2014)第7.4.1条,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根据处置废物的特性及规模,根据有关标准要求设置贮存库房及冷库。一般情况下,设施的贮存能力应不低于处置设施15d的处置量。
依据《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  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第6.6条,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应满足GB156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要求。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还应充分考虑防盗要求,采用双钥匙封闭式管理,且有专人24小时看管。
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第4.9条,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应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应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参考《兰州新区秦川园区甘肃滨农科技有限公司“6·16”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提到,事故单位内布置有甲类危废暂存库和乙类危废暂存库。
综上可知,不能将危险废物贮存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简单定性为丙类,应根据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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