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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典型案例
更新时间:2022-08-18 10:31:57      来源: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在生态环境领域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黑龙江省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现公布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典型案例3起。
 
典型案例一
 
2022年3月21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黑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烟气在线设施氮氧化物转换器连接头损坏,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施运行不正常。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立即维修自动监测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该企业及时提交整改情况说明,并作出书面守法承诺,表明已于3月8日向甘南县生态环境局报告,说明自动监测设施出现故障,并联系厂家进行维修,目前已完成维修,准备验收。
 
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项“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肆佰元(¥98,400元)。
 
典型案例二
 
2022年3月17日,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对某供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排放的烟气二氧化硫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保证烟气污染物浓度符合排放标准。整改决定书下达后,该单位及时提交整改报告,说明其已通过清理脱硫池、加大投药量和投药频次等方式积极进行整改,主动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对锅炉烟气进行现场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并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表明其积极整改的态度和决心。
 
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项“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齐齐哈尔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拾万柒仟贰佰元(¥107,200元)。
 
典型案例三
 
2022年5月6日,伊春市铁力生态环境局接到线索举报,会同铁力市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一同查获绥化某废机油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福驾驶黑A牌照危险品九类厢式货车,在未核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应当拒绝运输的情况下,在铁力市区域内收运2.7吨废机油。伊春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规定,对该公司涉案的2.7吨废机油及收运承载废机油的运输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检查期间,该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联系第三方公司对收运的废机油进行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签署《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承诺书》。
 
依据《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项“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该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伊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捌佰元(¥252,800元)。
 
制度解读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清单》规定,对于排污单位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动供述生态环境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其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5种情形,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守法承诺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依法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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