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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更新时间:2022-06-24 17:21:39      来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我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电话:0531-51798961
联系邮箱:mengfanli01@shandong.cn 
附件:1.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2.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2日
 
附件1
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危险废物鉴别、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等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经验丰富、能力突出,并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12名,下设秘书处。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以下简称专家委员)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提名并征得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同意后,或由专家委员所在单位推荐并经省生态环境厅遴选后,予以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按照本章程有关要求,重新遴选、聘任;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委员,予以解聘;
(三)专家委员连续三次无故未能按要求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的,予以解聘;
(四)专家委员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或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提供咨询与技术支撑,开展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培训、重大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应急鉴别等技术指导工作;
(二)根据《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对本省存在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三)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对在我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单位及鉴别报告开展抽查复核,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四)承担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专家委员会每年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七条 专家委员工作中应做到: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山东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和省生态环境厅、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的日常联系、信息通报和相关活动安排;
(二)针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开展形式审查;
(三)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报告复核、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及鉴别活动综合评价等工作;
(四)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的其他危险废物鉴别相关工作。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建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库。专家库由环境、化工、冶金、材料及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熟悉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工作满5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从事固体废物一线环境管理工作1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正常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工作,并能按要求完成任务。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鉴别报告异议评估、鉴别单位及鉴别活动评价、鉴别报告复核,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在工作中应做到:
(一)依法、规范、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独立、客观地提出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负责;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单位、人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不得对异议评估相关的单位、个人,评价与复核的鉴别单位、个人透露评估信息或作出与评估工作有关的承诺;
(四)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工作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五)与异议评估相关单位、个人,评价与复核的鉴别单位有直接工作关系或利益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接受专家委员会的培训、考核及监督。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实施动态管理:
(一)专家可通过专家委员会委员推荐或自主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遴选后加入专家库,每三年集中组织一次专家入库申请与遴选工作;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章程的专家,清退出专家库;
(三)专家因故不能继续参加专家委员会工作时,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呈,经专家委员会同意后,退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
(征求意见稿)
一、工作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进行评估的工作。
二、工作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报告复核,详见图1。
三、形式审查
专家委员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首先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异议评估申请的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对该异议评估申请是否在受理范围内做出判断。不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将审查意见反馈给异议提出方。属于异议评估工作范围的,进入技术评估阶段。以下几种情形不在异议评估受理范围内:
(一)不属于针对本省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申请;
(二)理由不充分、支撑材料不完整的异议;
(三)与鉴别报告结论的准确性无关的异议;
(四)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评估意见的异议;
(五)其它不属于本省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范围的异议。
四、技术评估
(一)技术评估分为初步评估和专家委员会审议会(以下简称审议会)评估两个阶段。根据异议内容,鉴别对象错误、鉴别采样不规范等不需要初步评估的,可直接开展审议会评估。需要初步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确定初步评估方式。
(二)初步评估包括专家会议评估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
1.需要开展专家会议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根据异议和鉴别报告内容,结合专业需求,选取不少于5名专家(至少有1名专家委员,其余从专家库中选择)组成专家组,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形成专家会议评估意见。
2.需要开展补充调查(检测)评估的,由专家委员会告知鉴别委托方开展补充调查(检测);如确有必要,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补充调查(检测)。根据补充调查(检测)结果,形成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
3.初步评估意见[包括专家会议评估意见和补充调查(检测)评估意见]需经审议会评估。
(三)审议会由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组成,其中至少包括1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议会对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可以直接作出判断的,出具该异议及相关鉴别报告的最终评估意见。对于鉴别报告结论是否正确无法直接判断的,专家委员会向鉴别委托方反馈。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应再次提交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五、报告复核
最终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将修改完善后的鉴别报告和评估意见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经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复核无误后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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