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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废处置资质 两男子倾倒废物污染环境被判刑
更新时间:2019-08-27 10:34:30      来源:宿迁网      浏览量:
  8月25日上午,记者从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审结一起跨省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两被告人明知自己无危废处置资质,为获利竟从长江段接收2000余吨废钢渣,经京杭运河运到宿迁。这两人不仅获刑,还追缴违法所得20万元,并处罚金21万元。

  2016年2月上旬,在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产生的废钢渣中含有毒性物质,孙某成仍在长江靖江段从该公司接收94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货船运输至洋河大桥附近水域。侍某利在洋河大桥码头接货,后将该批废钢渣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

  同年3月,孙某成又在长江靖江段69号标处接收1130余吨废钢渣,并通过“红航货6166”货船运输至洋河大桥附近水域。同年3月12日,侍某利在洋河大桥东侧、京杭大运河北岸卸货时,被宿豫区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经过磅称重,被卸下的废钢渣计340余吨。

  为逃避进一步处罚,孙某成、侍某利随即将第一批堆放在洋河大桥桥底的940余吨废钢渣进行夜间转移。其中670余吨废钢渣转移至邳州市戴庄镇王庄村境内运河边堆放,剩余260余吨废钢渣和第二批1130余吨的废钢渣后被宿豫区环境保护局进行清理、转移。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两次鉴定,第一批剩余固体废物和第二批固体废物是危险废物。另查明,孙某成、侍某利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2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侍某利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成供认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最终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孙某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侍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孙某成违法所得20万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侍某利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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