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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通报十起水污染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含危险废物违法案件
更新时间:2019-07-22 11:20:20      来源:人民网      浏览量:
  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是沈阳市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待。年初以来,沈阳市委、市政府综合采取工程措施、生态措施、管理措施,全面向水污染宣战。然而,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无视社会责任,心存侥幸,违法排污,造成恶劣后果。为切实以案示警,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公开通报十起水环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9年5月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大东分局对刘丽华电镀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现场对其排放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该单位两个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镍分别超标25.8倍和791倍,超标倍数巨大,性质极其恶劣,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大东分局依法对其处以100万元罚款,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该单位违法排放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19年7月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沈阳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停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5号镀锌生产车间清洗车间地面、清洗电镀和酸洗周转槽产生的废水,经5号镀锌生产车间南侧墙下雨水收集井,未经过该单位污水治理站处理直接排入雨水管网后排入细河,造成细河排污口废水超标,检测结果显示锌排放值超过了《电镀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排放限值10倍以上。针对该单位上述逃避监管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该单位生产设施予以查封,并移交公安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可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三:
 
  2019年4月1日,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法库分局对沈阳市嘉阳包装制品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水。法库分局对其罚款10万元,并将此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该单位违法事实清楚,但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案
 
  案例四:
 
  2019年2月26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康平分局对康平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中,经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其处理后排放的尾水采样监测显示,该单位排放的尾水中大肠菌群超标53倍,为此,康平分局依法对其处以65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五:
 
  沈阳浑南桃仙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多次出现超标现象,2019年5月17日,沈阳环境保护局浑南分局环境监测站现场对桃仙污水处理厂总排放口进行了采样,监测报告结果显示,该单位废水总排污口排放的处理后废水中氨氮为18.22mg/L,超标2.64倍,浑南分局对其处以52.8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制裁。
 
  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放案
 
  案例六:
 
  2019年1月22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新民分局对位于新民市张家屯镇偏堡子村的“沈阳市雨鑫酱腌菜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暂存后外排,新民市环境监测站现场对外排水采取水样,监测结果表明,该厂外排水中化学需氧量9900mg/L,超标197倍,新民分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七:
 
  2019年3月20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分局对沈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医疗废水中PH值排放浓度超过排放标准0.25倍。铁西分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对其罚款1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畜禽养殖污染环境案
 
  案例八:
 
  2019年3月1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新民分局对位于新民市大红旗镇营房村的“新民市大红旗宋桂娇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养殖粪便直接堆放在厂区外东侧路边沟,部分被雨水冲走,污染了周边环境,新民分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0.5万元。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九:
 
  2019年5月25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辽中分局对辽中区肖寨门镇妈妈街村张万德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张万德养殖场在畜禽养殖活动中养殖粪便收集、贮存、清运不及时,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辽中分局对其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3万元。
 
  《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未安装水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案
 
  案例十:
 
  2019年5月27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苏家屯分局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苏家屯机务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西污水站COD、氨氮、总氮在线监测设备,东污水站总氮在线监测设备,均未安装。苏家屯分局对其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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